中新網吉林新聞11月6日電 (譚偉旗 孫倩穎)近日,柳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租房導致的租賃合同糾紛案。
據悉,2023年2月,房東王某與租戶苑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,約定租期為1年。然而,當租期屆滿,即今年2月,王某在收回房屋時發(fā)現房屋內多處設施出現損壞。雙方在賠償問題上產生了嚴重分歧,協商未果。為了避免事態(tài)進一步惡化,王某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調解員接到案件后,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,詳細查閱了房屋租賃協議,核實了損壞物品的情況,并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的交談。
調解過程中,調解員充分聽取了王某的訴求和苑某的陳述。王某表示對房屋的損壞感到非常失望,認為苑某在租賃期間未妥善保管房屋設施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而苑某則辯稱,部分損壞可能是由于使用年限過長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,不能完全承擔賠償責任。
調解員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,運用虛實結合調解技巧,向雙方解釋了房屋租賃合同中關于房屋設施損壞的條款,并提醒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,逐步引導雙方找到共識。同時還根據實際情況,對損壞物品的價值進行了合理評估,并提出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方案。
在調解員多次溝通的努力下,雙方從對賠償存在巨大爭議到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。苑某同意對損壞物品進行更換及維修,并不再要求王某返還抵押金;王某不再要求其他賠償。雙方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。
調解員提醒,在租房的過程中,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、正當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等,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,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作為房屋承租人,應秉承誠信原則,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