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榆樹市人民法院環(huán)城人民法庭法官審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。
據(jù)悉,2015年1月,武某、扈某與榆樹市某貸款公司簽訂《農(nóng)戶擔保借款合同》,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,武某林、艾某、程某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字,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,保證人之間未約定保證份額。
借款到期后,武某、扈某未能清償借款,而是與貸款公司簽訂《農(nóng)戶延期還款協(xié)議書》,借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7月,武某林、艾某、程某繼續(xù)按原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。
2018年,武某、扈某依舊未按約定還款,榆樹市某貸款公司依法提起訴訟,該院依法判決被告武某、扈某立即償還借款及利息;擔保人對本息負連帶給付義務。判決生效后,被告武某、扈某,擔保人武某林、艾某、程某均未履行給付義務,原告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該院依法劃撥擔保人程某財付通賬戶存款,劃撥擔保人艾某存款,案件執(zhí)行完畢后,被告武某償還艾某錢款。為要回其余錢款,艾某將武某、扈某等人訴至法院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三十一條:“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,有權向債務人追償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四十三條:“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,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,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(nèi)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”之規(guī)定。
因該院執(zhí)行完畢,艾某已經(jīng)承擔保證責任,代武某、扈某履行還款義務,且實際清償數(shù)額小于主債權范圍,故艾某有向武某、扈某追償?shù)臋嗬?/p>
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艾某履行全部保證義務后,向武某、扈某不能追償?shù)牟糠郑鞅WC人應平均分擔,故艾某主張武某林、程某應各自承擔武某、扈某不能償還部分三分之一的份額,于法有據(jù),予以支持。
綜上所述,該院最終判決武某、扈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艾某錢款及利息;武某林、程某在上述債務武某、扈某不能清償部分內(nèi)向原告艾某承擔三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;武某林、程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武某、扈某追償。(譚偉旗)